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解读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9-29 16:2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税政科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调整思路

(一)原则

本次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按照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重新确定我市契税纳税期限,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的征管,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二)内容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契税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缴纳调整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缴纳,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5日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