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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会经费的收缴依据
依照《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省从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下同)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哪些单位须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是指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从2013年8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上述缴费单位,应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交所属期为2013年7月(含7月)以后的工会经费。
三、哪些单位仍按原有方式缴交工会经费
(一)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本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二)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本省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四、工会经费的缴费标准及列支
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缴费单位缴交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五、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流程
(一)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编码申报缴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二)申报缴费: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既可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采取网上申报。
(三)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TIPS缴费、ETS缴费、POS机缴费或转账缴费等方式缴款。
(四)缴费期限:工会经费按月征收,所属期为当月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费。依照工会经费收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对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工会经费后,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五)缴费凭证:工会经费代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六)缴费咨询: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申报缴款有疑问,可通过拨打广东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广东地税门户网站了解相关流程。
缴费单位对如何计算缴交工会经费有疑问,可向所在地总工会(详见附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六、工会经费的退费手续
因各种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
七、工会经费收缴后的回拨
(一)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缴交工会经费的,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费款后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按实缴工会经费的60%回拨缴费单位工会。
(二)缴交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自《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三年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的分成部分返还,建会以前年度的分成部分按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八、工会经费的具体用途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体活动。包括: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之家建设、职工教育和培训,职工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还可用于由工会管理且服务于职工文化、体育、教育单位的补助支出。
九、欠缴或拒缴工会经费的法律责任
对欠缴、拒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经所在地总工会和地税机关催缴仍未缴交的,所在地总工会将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